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構建“小巨人”企業引航、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示范、創新型中小企業支撐的優質中小企業發展體系,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資金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在每年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總預算內對各類項目實施資助。本措施扶持對象為實際經營地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屬于經認定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優質中小企業各梯度企業、單項冠軍企業,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第三條 建立鏈條完備的梯度培育體系。聚焦全市“20+8”產業集群和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及基礎軟件等領域,遴選一批專注于細分市場、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建立“國高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重點“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的完備梯隊培育體系。對新獲得相關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對新獲得創新型中小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二)對新獲得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三)對新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四)對新獲得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對新獲得國家、市制造業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按市級標準予以獎勵,對新獲得省制造業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按省級標準予以獎勵,最高200萬元。
對獲得資助后認定為更高級別的優質中小企業或更高級別的單項冠軍,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第四條 支持企業平穩發展壯大。對納統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報年份前2年生產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為正增長且平均增長率超過15%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該政策兩年受理一次,已計入上次受理所計算的年份不得在下次受理中重復計算。對于申報年份前2年已獲得我區穩增長獎勵資金的,按照差額進行獎勵。
第五條 強化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積極保障上市企業、獨角獸企業、單項冠軍企業、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空間需求;對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通過直租、工業上樓、創新型產業用房等多種方式保障企業用房需求,對我區每年新增的優質經濟廠房,以優惠價格出租、出售。圍繞重點產業鏈群,設立專業化園區,引導專精特新企業集聚發展,進一步推動產業鏈強鏈補鏈。
第六條 給予租金支持。對納統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龍華區租賃自用辦公、生產用房(不含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其中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40元/平方米/月,生產用房補貼不超過1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300萬元,不超過3年。
區屬國有企業及股份合作公司出租產業用房給單項冠軍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租期保障,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租期滿后可優先續租。
第七條 建立動態培育服務機制。進一步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服務體系,由屬地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常態化聯系機制,常態化走訪,一對一精準服務。其中,創新型中小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動態服務以各屬地街道為主,單項冠軍企業、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動態服務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
第八條 強化產業鏈協作。依托“i深圳”及“i龍華”APP,“龍華區數字經濟發展促進中心”及“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公眾號“供需對接”等服務平臺,支持引導區內優質中小企業發布需求,精準匹配、對接撮合。
組織產業鏈“鏈主”與上下游專精特新企業開展供需對接會等系列活動,推動專精特新企業入鏈發展,全年為中小企業搭建路演展示活動不少于3場。在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框架內,依法依規強化區內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對專精特新企業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采購支持。
第九條 提供專業咨詢服務。成立專精特新企業公益性相關機構、平臺,為區內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技術創新、上市輔導、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識產權應用、上云用云及工業設計等服務。鼓勵一批優質行業協會、公共服務平臺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海外專利布局、法律咨詢、海外業務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務。
第十條本措施所稱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三個層級是指經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認定標準參照《優質中小企業梯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辦法》)。專精特新企業包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其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包括轄區內經廣東省工信廳認定的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經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根據《辦法》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本措施所稱“單項冠軍企業”指經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省、市單項冠軍企業。
第十一條 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措施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措施。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它扶持措施時,企業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二條企業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簽署承諾書,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企業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的,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停止撥付、追回相應資金并同步追繳孳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十三條本措施中“不少于”“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本措施所指前2年是指受理通知列明的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
第十四條本措施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需要解釋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擬定解釋后報制定機關批準后進行解釋。
各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科技創新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商務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各街道)應當結合分工及時出臺各項操作指引或負責相應條款的實施。
第十五條本措施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可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政策實施績效情況,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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